一、审批流程
1、干部个人实事求是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,并填写《因私出国境承诺书》(附件1)。申请必须写明因私出国(境)的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费用安排等事项,并按规定出具有关材料(如邀请函、证明邀请人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的材料等)。
2、所在单位党组织按照规定严格审查,对符合规定的,向县委、县政府正式行文提出请示(附件2)。请示内容包括:对申请人出国时间、地点、事由、条件、费用安排等审核情况,明确是否存在不准出国情形以及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等。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时填报《因私出国(境)人员备案表》(附件3),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出国(境)的明确意见,加盖单位党委(党组)印章,连同个人申请、《因私出国境承诺书》、单位请示、邀请函等材料一并报县委组织部。
3、县委组织部定期书面征求纪委(监察)、检察等部门意见,不存在影响出国(境)问题的,报县委、县政府主要领导阅批。
4、县委组织部出具《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》(附件4),初次出国(境)的申请人凭函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(境)证件,再次出国(境)的,直接在县委组织部领取集中保管的出国(境)证件。
二、注意事项
1、县委组织部原则上每月1号、15号(节假日顺延)集中审批办理因私出国(境),非就医、探病等特殊情况不单独办理。干部本人应至少在集中办理日前3天提交相关材料至县委组织部。
2、出国(境)返回后,须在10日内由单位组织(人事)部门将出入境证件上交县委组织部统一保管,一律不得私自保存。
3、因故未按时出国(境)的,要在批准后三个月内,将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县委组织部保管。在证件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因私出国(境)的,须再次履行审批程序。
承办科室:县委组织部综合干部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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